
新疆平安網訊 1月29日,在阿勒泰地區福海縣某社區,劉某以志愿者的身份,參與社區助老志愿服務活動。
“這是擔任社區志愿者的第三天,我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感到懊悔,我一定保質保量完成考察任務。”劉某的志愿者身份和考察任務,源于幾個月前的一次酒駕。
去年8月,劉某抱著僥幸心理,酒后駕車上路,被交警查獲。同年12月,劉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移送至福海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今年1月中旬,福海縣檢察院召開公開聽證會,對包括劉某酒駕案在內的11起輕微刑事案件公開審查。
承辦檢察官分別就11起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問題向聽證員進行詳細介紹,就劉某、楊某等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真誠悔過且無現實危害性等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進行闡述,說明了對11人擬作相對不起訴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同時對11人啟動“不起訴+社會志愿服務”工作機制。
在社會志愿服務期間,福海縣檢察院與相關社區、村委會及交警部門對接,安排11名犯罪嫌疑人參加不少于40小時的社會志愿服務,服務完成經考察合格后,檢察機關再對其作相對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志愿服務’工作機制,既能讓犯罪嫌疑人深刻反省,又對其進行了教育和懲戒,還可以警醒他人,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參加聽證會的人民監督員陳霞表示。
據了解,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化解社會矛盾,福海縣檢察院今年探索啟動“不起訴+社會志愿服務”工作機制,將涉輕微刑事案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自愿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確立為適用對象,向擬不起訴犯罪嫌疑人發出“社會志愿服務令”,督促其參與社會志愿服務。相關部門對犯罪嫌疑人的現實表現、參與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并將結果反饋檢察機關后,檢察機關根據服務評價作出最后處理決定。
“我們將持續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使違法犯罪人員轉變為參與社會治理的志愿服務人員,把社會中的‘不良因素’有效轉變為‘促進因素’,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福海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滿新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