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伊寧市人民檢察院受理了一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艾某涉嫌盜竊案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艾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大部分贓款已被追回,且艾某已被職業技術學校錄取。伊寧市人民檢察院綜合考量艾某年齡、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過表現,在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后,經研究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艾某實行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為六個月。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又稱暫緩起訴、緩予起訴、暫緩不起訴等,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情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過表現等,對較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檢察機關就應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無論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處在發育發展的時期。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落實未成年人案件“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集中體現。對于一時失足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即彰顯了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與人文關懷,傳遞了司法溫度,又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接下來,伊寧市人民檢察院將持續用好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落實涉罪未成年人幫教機制,認真落實“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則,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把“保護、教育、管束”一體落實到位,給迷路的孩子照亮方向,讓青春重新起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得,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