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平安網訊 男女離異后,各自帶著一個孩子生活,母親虐待女兒,同住室友報案,孩子父親聞訊后向法院申請撤銷前妻的監護權。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五彩灣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撤銷監護人資格案,判決剝奪生母馬某對女兒小玉(化名)的監護權,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同時指定其父親劉某作為監護人。
劉某與馬某于2011年在甘肅省天水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自2015年起,馬某外出打工,雙方聚少離多,兩人婚姻名存實亡。2021年4月,馬某向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馬某和劉某離婚,婚生子小宇由劉某撫養,婚生女小玉由馬某撫養,撫養費由雙方各自承擔。
離婚后,馬某帶著小玉到新疆打工。2022年11月,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接到某公司職工舉報,在該公司宿舍內,未成年人小玉被其母親虐待。經過民警走訪調查、調取公共視頻了解到,2022年8月至11月,馬某經常以毆打、凍餓、辱罵等形式虐待其女兒小玉,造成其女身上、臉部、頸部、眼部等多處皮下淤青。根據上述調查結果,準東公安分局于2022年11月對馬某涉嫌虐待罪立案偵查。
看著渾身是傷的小玉,民警聯系了劉某。劉某立即趕到新疆,安撫好小玉后,于2022年12月18日將馬某訴至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五彩灣人民法庭,要求撤銷馬某對小玉的監護人資格。
法院依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監控錄像等證據材料,認定馬某的行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依法判決撤銷馬某的監護資格,同時指定其父親劉某作為監護人。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無論是從倫理道德還是從法律角度而言,為人父母者都應盡心盡力地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教,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護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本案中,馬某作為小玉的親生母親,卻虐待小玉,有悖倫理道德,觸犯法律規定。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馬某的監護人資格,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