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越來越受關注,虛擬貨幣傳銷類犯罪對社會和金融秩序穩定帶來了嚴重危害。近日,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利用境外傳銷平臺發展下線,鼓吹虛擬貨幣交易、高息理財進行傳銷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12年以來,馬來西亞某集團在網上設立游戲理財等平臺(服務器、管理人員均在境外),虛構其旗下產業眾多、資產雄厚的事實,鼓吹其線上線下資源整合能力,造成平臺穩定運行、持續獲利的假象,引誘參與者繳納3.5至100萬美元不等的入門費成為會員,告知參與者可獲取平臺推出的積分或虛擬貨幣,并設置高額獎勵模式,誘騙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并按照順序形成上下線關系。
2013年9月,被告人孫某經王某介紹,下載APP注冊成為馬來西亞某集團傳銷組織平臺會員,孫某通過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宣傳該平臺營利模式,并多次前往馬來西亞參觀考察實體經濟活動,以高額獲利為誘餌,積極為傳銷平臺發展下線。
經查實,被告人孫某在平臺中注冊賬號總數為35個,發展下線6層,共計218人,涉案資金900萬余元,其非法獲利35萬余元。
法院判決
2022年12月12日,伊州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加入馬來西亞某集團傳銷組織平臺后,以投資理財名義進行廣泛宣傳,以高額收益為誘餌發展他人參加,直接或間接從下線繳納的資金獲取返利,同時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鑒于罰金、違法所得均已退繳,故伊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其退繳的違法所得35965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示
虛擬貨幣傳銷犯罪不受地域限制,
規模大、參與人眾多、
資金流大、傳播發展快,
廣大群眾要提高警惕,
拒絕高息收益誘惑,
嚴加防范,
理性選擇合法投資渠道,
謹防傳銷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