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產權證上加上另一半名字,產權真的就可以對半分嗎?
案情
2019年,小李和小王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小李在婚前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屋。婚后,小王認為自己沒有安全感,要求在產權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此證明小李是全心愛著小王的,小李同意并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手續。2021年12月,兩人爆發矛盾,爭執不休,提起了離婚訴訟,雙方對離婚及孩子撫養權等沒有意見,但在分割這套房屋時產生了巨大分歧。
裁判結果
案涉房屋由小李婚前出資購買,離婚后一直由小李居住管理,該房屋產權應當歸小李所有,由小李給付小王相應的折價款。對于折價款的具體數額,考慮到房屋由小李婚前個人出資,房產登記簿上記載二人名字的目的是增進夫妻感情、加強彼此信任、鞏固夫妻關系,及結婚時間長短、對財產貢獻大小等因素,法院判決由小李給予小王房屋價款的20%。
檢察官說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瑪納斯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提醒,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房產證上無償加上另一半的名字,是以雙方將要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為前提。對婚后在房屋產權登記上加名字一事,雙方都要有正確的認識。婚前買房的一方對此不必有過多顧慮,婚后加名的一方也不要把其看成是可靠的保障,真正影響房產份額分割的因素,雙方應在訴訟中積極舉證。特別是婚后加名的一方,對房屋財產所做的貢獻(例如婚后共同裝修房屋或償還房屋貸款的數額)、雙方結婚時間長短等才是應當重點考慮的問題,僅憑房產登記簿上的一個名字,在分割房產時會顯得單薄無力。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