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父債”真的需要“子還”嗎?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一起看看阿克蘇地區庫車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理判決的一起訴求“父債子還”案例。
案情
今年5月,某農業公司向庫車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馬某芳償還父親馬某所欠的農藥款,并展示了欠條原件。
馬某在當地從事農藥代購工作,他先后向農業公司賒購價值23萬元的農藥產品。2021年12月,馬某突發疾病死亡,馬某芳繼承馬某全部遺產,其余子女均放棄繼承。因此,農業公司將馬某芳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除所欠農業公司23萬元貨款外,2021年7月,馬某芳還以個人名義從銀行貸款10萬元,全部轉給馬某用于做生意,后因其經營不善,連續虧損,貸款一直由馬某芳償還。
馬某芳繼承的遺產是一套房子,經委托評估價值僅為24.77萬元,不夠清償馬某留下的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馬某生前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且均不享有優先權,基于債權的平等性,遺產繼承人應當用所得遺產按比例清償馬某的債務。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馬某芳向某農業公司清償欠款及逾期利息等15萬元。
原被告均服判,不再上訴。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超過了財產,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繼承,不必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即使繼承人選擇了接受繼承,也只以繼承的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償還責任,即“限定繼承”。在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留的全部財產抵償債務后,無論債務是否清償完畢,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自己所有的財產繼續清償,除非繼承人本身自愿。
所以
從法律的角度看,父債不一定子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