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樹名木被譽為“綠色文物”“活化石”,在維護生物多樣性、生態(tài)平衡和環(huán)境保護中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15個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專題典型案例,其中就有關于古樹保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古樹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給我們的瑰寶。其不只是生物概念,還是法律概念。根據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fā)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古樹名木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森林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保護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禁止破壞古樹名木其生存的自然環(huán)境。環(huán)境保護法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對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保護古樹名木,不只是因為它們彌足珍貴、不可再生,更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力度,古樹名木保護工作逐步走向標準化、科學化、規(guī)范化、法治化。不過,隨著城市建設不斷加快,古樹名木保護工作也面臨諸多挑戰(zhàn)。目前在個別地方仍存在對古樹名木保護意識不強、重視不夠、職責不清、管護不力等問題。一些古樹名木由于缺管、失管,遭受盜砍亂伐、亂堆亂挖等人為破壞。
為切實加強古樹名木資源保護,前不久,公安部等部門聯合開展了打擊破壞古樹名木違法犯罪活動專項整治行動,有力懲戒了相關違法犯罪。此次最高法發(fā)布相關典型案例,既是司法機關依法全力保護古樹的生動實踐,也在提醒有關方面,必須依法切實履行對古樹的保護責任。
萬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養(yǎng)以成。古樹名木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動寫照。保護好古樹名木既是對歷史負責、對自然負責,也是對我們自身負責、對我們的子孫后代負責。這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積極行動,一方面做好事前防范,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增加社會公眾知曉度與參與度,盡力去呵護、珍愛這些有生命的稀世珍寶;另一方面要強化監(jiān)管職責,加強部門聯動,不斷完善協(xié)作機制,形成依法保護的工作合力,共同為古樹名木撐好“安全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