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2019年6月17日,王某與劉某簽訂離婚協議:婚生子小勇由劉某撫養,王某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也無權探望孩子。
雖然是這么約定的,但兩人離婚后,王某還是經常去探望孩子。兩年后劉某失業,沒有經濟來源,無力給小勇提供好的生活條件。
2022年6月,劉某以小勇法定監護人身份,代表小勇將王某起訴至塔城地區塔城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支付2019年6月至小勇18周歲的撫養費。
調解結果
塔城市法院一審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小勇的父母是協議離婚,雙方協議由劉某自行撫養小勇,王某不需要支付撫養費,雙方之間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在出現新的事由前,雙方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本案中,小勇要求王某支付2019年6月至起訴日之前的撫養費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但其主張2022年6月起的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結合王某的收入等情況,塔城市法院一審判決:2022年6月起,王某每月支付小勇撫養費1000元,直至小勇18周歲止。小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近日,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自2022年6月起,王某每月支付小勇撫養費1500元,直至小勇18周歲止。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官提醒
1.夫妻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應充分考慮子女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約定。
2.當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撫養能力發生變化,無法保障子女所需時,應及時向另一方主張給付撫養費或增加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