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被執行人張某某名下僅有一套房屋,無其他財產。近日,克拉瑪依市獨山子區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對該房屋進行了強制執行。那么,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呢?
2014年,張某某承包丁某某的出租車跑營運,結果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產生糾紛。丁某某起訴至獨山子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張某某向丁某某賠償損失6萬余元。張某某未履行賠償義務,該案進入執行程序。
經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張某某名下僅有一處房產,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法院查封了張某某名下唯一住房,終結執行程序并結案。
2018年,張某某因犯賭博罪入獄服刑,但其妻子和孩子仍住在該房屋內,故該房屋仍被豁免執行。
今年4月25日,張某某起訴與妻子牛某某離婚,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并分割二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房屋歸張某某所有。因張某某未履行向牛某某支付相應補償款的判決義務,7月18日,牛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執行中查明,張某某離婚后前往外地打工,牛某某和孩子已搬離,故其名下唯一的房屋不再屬于其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法院依法對張某某名下的房屋進行了強制執行。
丁某某作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雖然已結案,但符合參與分配處置房屋所得案款的條件。法院將拍賣房屋所得的執行案款按比例進行分配,丁某某分得2萬余元。
法官表示,只有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基本居住權利的條件下,才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除非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中的3種情形,否則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仍應豁免執行。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