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見到有人會拉上親朋好友為其做擔保,有很多人出于對友誼的考量、對面子的在乎、自尊心的保護而匆匆答應了擔保,導致自己卷入了一場漩渦。近日,喀什地區澤普縣人民法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張某因向羅某夫婦做擔保被金某一并起訴至法院。
案件回顧
好友急需借錢,張某出于善意答應作擔保。
2020年9月,羅某夫婦因購買醫療設備資金周轉困難,向金某借款,金某以轉賬和現金的方式共計提供借款30萬元,當日羅某夫婦向金某出具一張有約定還款期限、有簽字捺印的借條,同時由擔保人張某在借條上署名擔保,并備注“以上擔保人自愿承擔清償責任,如不按時還款,擔保人自愿負責償還借款”的內容,張某當場簽字捺印。
還款期轉眼就到,金某多次催要羅某夫婦還款,無果。于是,金某決定將借款人羅某夫婦及擔保人張某訴至澤普縣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此案中,原、被告雙方自愿簽訂了借款合同,原告金某也按照約定履行了出借義務,原、被告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系。張某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保證方式并以擔保人身份簽字捺印,與被告羅某夫婦形成了擔保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第六百九十一條、第七百條之規定,張某作為擔保人在欠條上簽字捺印,應對債務償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張某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羅某夫婦追償。澤普縣人民法院對被告羅某陳述的“愿意一個人償還借款,不同意妻子、張某承擔責任”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法官提示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擔保人不管是在約定擔保條款主借款合同上簽名,還是單獨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就產生了法律效力。擔保人簽字的行為不是擔保的結束,而是履行保證責任的開始。不計后果的做擔保,終將付出高昂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