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說,
自古以來,父債子還,天經地義。
但父親借了錢,兒子有償還的義務嗎?
或者說兒子欠了債,債主能向父親討要嗎?
下面,我們通過一起案例來解答這個問題。

案件回顧
馮某向王某借款12萬元,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馮某只償還了3萬元,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一拖再拖,沒有償還,最后竟然故意躲起來,避而不見。
王某找不到馮某,便來到其兒子馮小某經營的店鋪,要求馮小某替父還錢。
馮小某很委屈,認為自己并沒有向王某借款,父親馮某借錢的事自己毫不知情,其家庭也不寬裕,不想替父親還錢,他認為王某沒有權利向自己討債。
王某則覺得,現在馮某失蹤了,父債子還,天經地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圖壁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該案中,借款人系馮某,而非馮小某,馮小某并未參與借款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過程,王某要求由馮小某償還其借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法官表示,父債子還,只是古代的一種說法,并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馮某與馮小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馮小某并未參與借款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過程,無須承擔合同責任。王某只能向馮某索要欠款,而不能要求其兒子償還欠款。
合同相對性是合同的基本特征,也是處理合同爭議的基本原則,但這一原則并非一成不變。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典型的有以下三種情形:1.買賣不破租賃;2.第三者責任保險;3.實際施工人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