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11月6日晚,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會上,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副局長夏爾夫丁·那吉米丁通報了疫情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案例。
夏爾夫丁·那吉米丁說,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所采取的封控管控措施,自覺維護良好的疫情防控市場環境和公共秩序等,都是公民的法定義務。一旦違反相關規定,將可能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非法囤積和利用其他手段哄抬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如:9月27日,烏魯木齊市公安機關聯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許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經查,許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為牟取暴利,所售蔬菜、糧油等民生類物資超出正常價格40%,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公安機關已對許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他人抗拒防疫措施、起哄鬧事破壞社會秩序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構成尋釁滋事罪。
如:11月5日,劉某東對疫情防控政策心存不滿,通過互聯網發布煽動群眾抗拒防疫措施的言論,造成惡劣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對劉某東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編造、散布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仍通過網絡等途徑散布的,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將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如:9月28日,陳某在微信群內編造、散布涉疫情謠言,其行為已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陳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