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各族群眾積極響應,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個別網民通過互聯網散布涉疫謠言、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新疆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自治區公安廳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防范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人員網上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
案例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網民吳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謠言案
2022年10月23日,網民舉報吳某(女,68歲,活動地:伊寧市)利用即時通訊工具散布謠言信息,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核實,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防范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吳某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烏魯木齊市網民白某、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網民熱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謠言案
2022年10月27日,網民舉報白某(男,33歲,活動地:烏魯木齊市)、熱某(女,19歲,活動地:伊犁州昭蘇縣)利用即時通訊工具散布“疫情期間各單位停工停產,每位市民將享受停工停產補貼50元/天/人”謠言,擾亂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經核實,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防范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白某、熱某予以批評教育。
案例三:烏魯木齊市網民陳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謠言案
2022年10月29日,網民舉報陳某(男,31歲,活動地:烏魯木齊市)利用即時通訊工具散布“某自建房內居民自己給自己解封了……社區的來了罵社區,警察來了打警察”謠言,擾亂公共秩序,且被大量轉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核實,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防范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陳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
案例四:和田地區網民周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謠言案
2022年10月31日,網民舉報周某(女,37歲,活動地:和田市)利用即時通訊工具冒充社區志愿者散布涉新冠疫情謠言,擾亂公共秩序,且被大量轉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核實,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防范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周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
案例五:烏魯木齊市網民牟某尋釁滋事案
2022年11月1日,網民舉報牟某(男,33歲,活動地:烏魯木齊市)利用即時通訊工具散布涉疫不當言論,并煽動多人外出聚集,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核實,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防范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牟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網信部門、公安機關鄭重提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網民一定要從權威媒體、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動態,切勿輕信傳播非正規來源、未經證實的疫情信息。對編造散布涉新冠疫情不實信息和虛假防控措施、煽動對立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希望廣大網民知法守法、文明上網、同心抗疫,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同時,歡迎廣大網民積極舉報網上違法違規信息,對舉報有功人員將予以獎勵。
舉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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