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wǎng)訊 何為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其代理行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并基于這種信任而與其實施法律行為的代理。
近日,和田地區(qū)和田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表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某建筑公司在一建材商處購買建材后,以與代理人解除債權債務關系為由拒付貨款,被建材商告上法庭。
案情:男子購買建材后拒付貨款
2019年11月,A建筑公司項目經理韓某以該公司的名義,在楊某的建材店購買了價值3.3萬元的建材。楊某將材料送到韓某指定的地點交接后,向A建筑公司開具了購物發(fā)票并交付韓某,A建筑公司當即向楊某支付了貨款。
2020年6月,韓某又從楊某處購買了價值5.3萬元的建材。楊某仍然將材料如數(shù)送到韓某指定的地點,并在雙方清點交接后,將向A建筑公司開具的購物發(fā)票交付韓某。此次,A建筑公司卻并未立即付款,而是由韓某以該公司名義向楊某出具一份欠條,約定了還款期限。
約定還款期限已到,A建筑公司并未如期還款。楊某到A建筑公司催要欠款,該公司卻以韓某非本公司員工,此批建材非公司購買為由,拒不支付貨款,并向其出具了一份該公司與韓某取消債權債務關系的公證證明。今年1月,楊某將韓某及A建筑公司訴至和田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貨款及逾期違約金。
說法:構成表見代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A建筑公司雖未向楊某明確韓某具有代理權,但前期韓某以A建筑公司名義購買建材后,A建筑公司接收了楊某向其開具的發(fā)票并支付了貨款。基于此客觀表象,楊某有理由相信韓某的行為代表A建筑公司。因此韓某與A建筑公司的表見代理關系成立。
而A建筑公司與韓某取消債權債務關系的公證時間為2020年9月,發(fā)生在雙方交易之后,不能作為其拒付貨款的理由。由此,楊某與A建筑公司的買賣合同成立,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楊某向代理人韓某交付了建材,已實際履行標的物的合同義務。A建筑公司未按約履行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違約責任。
今年3月,和田市法院依法判決,韓某在合同發(fā)生過程中結算的貨款由A建筑公司承擔,A建筑公司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向楊某支付拖欠貨款及逾期違約金,共計5.6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四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shù)據(jù)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jù)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shù)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法官提醒:
和田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二級法官曹春靈介紹,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意義是承認外表授權,保護善意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促進市場交易安全。當然,表見代理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需要結合客觀事實證據(jù)進行認定。
現(xiàn)實交易中,代理行為普遍存在。因此,希望商家及企業(yè)做好對代理行為的管理,在交易中正確判斷代理人是否有權代理,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有效避免商家無處要錢、代理人及企業(yè)無故承擔責任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