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老人主張“帶孫費”的案件,依法支持了熊某撫養孫子期間支出的必要費用。
案情
2011年,熊大與李某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子熊小。2014年1月,熊大與李某在外省生活期間發生矛盾。2014年3月,熊大帶孩子回新疆生活。熊大上班期間,熊小由熊大的母親熊某代為照顧。
2021年,熊大和李某離婚,兩人未就孩子的撫養費問題作出約定。此時,熊某已撫養熊小7年多,她曾多次向熊大、李某索要撫養費,李某拒絕支付,熊大僅支付2萬元。無奈,熊某一紙訴狀將熊小的父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本案中,熊小的父母應當依法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熊小的義務。熊某基于親情、血緣等原因自2014年3月代替熊小的父母撫養熊小至今,但在熊小的父母均在世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熊某并不負有對熊小的法定撫養義務,故熊小的父母應當向熊某支付代為撫養熊小期間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法院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及熊小父母的生活狀況、血緣親情等因素,酌情認定熊某代為撫養熊小期間產生必要支出為10萬元。熊大和李某已經離婚,對熊小負有同等的撫養義務,因此該費用應由二人各承擔一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法官說法
本案中,熊大和李某作為熊小的父母,應當依法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熊小的義務。熊某基于親情、血緣等原因,自2014年3月幫助撫養熊小至今。在熊大和李某均在世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熊某并不負有對熊小的法定撫養義務,因此其主張熊小父母向其支付代為撫養熊小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隔代撫養即祖父母撫養孫子女,這是當代家庭中較為常見的生活模式,但祖父母撫養孫子女并不是法定義務,而是基于他們自愿為子女分擔生活壓力的良苦用心。作為子女不能將其視為理所當然,而應當心懷感恩回報父母。
在父母具備撫養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對孫子女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父母拒絕履行撫養義務而祖父母代為履行撫養義務時,父母從祖父母的該行為中獲益,就應當向祖父母支付因撫養其子女而產生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