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10月7日晚,伊寧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會上,伊寧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喬雪剛通報了伊寧市政府1號令相關內容。
《伊寧市關于依法懲處違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規行為的通告》已于2022年10月5日經伊寧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22年10月6日以伊寧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下發并施行。現將具體內容通報如下:
為有效應對當前疫情形勢,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切實鞏固全市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各族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伊寧市將對疫情防控中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一條 拒不掃碼登記。進入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公共場所和醫療機構、物業小區、商場超市、酒店賓館、飯館餐館、景區景點、文體娛樂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實施掃碼測溫、詢問登記、身份核驗、不聽勸阻的;
第二條 不配合封控管理。紅碼人員不按照足不出戶規定擅自外出,黃碼人員不在規定區域內活動的;
第三條 不按規定佩戴口罩。外出人員未佩戴口罩或不規范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疫情管理人員勸阻的;
第四條 不配合開展核酸檢測。納入核酸檢測的人員,無故不參加村(社區)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的;
第五條 偽造、編造、買賣、使用核酸證明文件。偽造、編造核酸檢測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編造的核酸檢測證明文件的;
第六條 核酸檢測機構未盡責任。核酸檢測機構虛報、漏報、誤報、瞞報核酸檢測結果的;
第七條 拒不配合消殺工作。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殺工作,經勸阻無效的;
第八條 不配合流調工作。對流調工作人員隱瞞行程軌跡,虛構情形造成影響的;不報、瞞報、謊報健康情形、密接史等重要信息的;
第九條 違反規定組織或參加聚集性活動。單位、集體或個人違反疫情防控政策規定,組織群體性活動,妨礙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條 違規擅自經營。餐館、KTV、網吧、棋牌室等場所違反暫停開放的防疫政策規定,擅自開放、營業或變相經營的;
第十一條 非法散布虛假信息。個人或指使他人故意捏造、散布虛假疫情信息,起哄鬧事、制造恐慌,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第十二條 不履行疫情防控職責。單位或市場主體未按照疫情防控責任要求,落實掃碼、體溫監測、查驗健康碼、清潔消毒且不服從疫情防控工作部門管理的;
第十三條 違規生產經營擾亂市場秩序。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試劑等醫用器材的;
第十四條 公然侮辱、威脅、侵害防疫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故意損壞防疫或醫療設施的;
第十五條 其他拒不執行政府及疫情防控工作部門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通告,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