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5歲的女孩王某與家人前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市某農家樂就餐。本是一次愉快的家宴,不料發生了意外。服務員張某在給火鍋加湯時,加湯容器忽然炸裂,滾燙的湯汁猛地澆在了王某身上,致使王某左手和雙腿被燙傷。經過20多天的住院治療,王某花費醫療費一萬多元。服務員張某墊付了部分醫療費后,農家樂拒絕支付剩余醫療費用,經與農家樂多次交涉無果,2022年6月王某將該農家樂與服務員張某訴至伊寧市人民法院,要求農家樂賠償損失,服務員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農家樂作為經營主體,對其經營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火鍋湯汁溫度較高,農家樂盛放湯汁的容器存在安全隱患導致王某被燙傷,可以認定農家樂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因此,農家樂在承擔賠償責任后,若能夠證明其雇員張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以向張某追償。故法院依法駁回了王某主張服務員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餐廳作為經營主體要為消費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強餐飲服務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定期排查安全隱患,積極履行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危險,否則須為其未履行義務承擔法律責任。作為消費者,在公共場所也要注意消費環境,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做好自身防護,避免發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