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一房二賣”是常見的房產糾紛之一,一旦發生應該如何處理?購房者能否獲得“退一賠一”的賠償?8月1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房產公司返還購房者的房款180萬元并承擔利息,某房產公司向汪某賠償80余萬元。
2017年11月,汪某與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汪某購買該房產公司所有的一間商鋪,房款總價180萬元。2017年12月,房產公司向汪某出具收到房款180萬元的收據。但房產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向汪某交付該商鋪,而是將案涉商鋪抵賬給了該房屋承建人錢某,錢某已將涉案房屋出售給他人。
2021年4月,汪某將某房產公司訴至阜康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某房產公司返還汪某購房款180萬元,按照已付購房款的一倍承擔賠償責任,再賠付180萬元,同時支付購房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阜康市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立案時間為2021年4月,民法典實施后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17號)刪除了針對賣房者“一房二賣”“退一賠一”條款,汪某要求某房產公司賠償180萬元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一審不予支持。
昌吉州中院二審后依法維持了一審判決,汪某對終審判決不服,申請再審。今年8月,昌吉州中院再審時認定,該案所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時間為2017年11月,某房產公司向汪某出具收據的時間為2017年12月,上述事實均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進行裁判,故支持汪某“退一賠一”的請求,綜合考慮房產公司的過錯及汪某所受損失,酌定房產公司承擔一定賠償責任。最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某房產公司向汪某返還房款180萬元并承擔利息,同時賠償汪某80余萬元。
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因欺詐行為引起的糾紛,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房二賣”等,這類情形下是否會有懲罰性賠償,一直是購房者關注的問題。
200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5種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情形,由此5種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買受人除可請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果開發商因惡意違約或欺詐行為致使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須承擔“退一賠一”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為了配套民法典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同時對該司法解釋進行了修訂,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新的司法解釋最大的變化就是刪除了原來關于“退一賠一”的規定。簽訂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購房合同如發生糾紛,將會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購房者遇到上述情況,主張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將不再有法律依據,也很難被法院支持。
新司法解釋刪除了房產公司“退一賠一”的懲罰性賠償條款,購房者今后在購房時更應謹慎,認真審查合同,雙方合同約定將成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購房者在簽訂合同前應仔細核查或要求開發商出示“五證”,仔細核對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中是否包含了自己所購買的房屋。購房者簽約時一定要細讀合同條款,注重房屋違約條款的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特殊的責任承擔方式,將按照新司法解釋中一般規定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