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房子因絲堵松動
致使管道末端漏水下滲至樓下
造成鄰居房屋受損
這損失究竟應該由租戶承擔
還是應該由房東承擔呢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圖壁縣,張某與李某系某小區上下樓鄰居。2020年9月12日,李某與金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李某的房屋租賃給金某居住使用。2022年4月,該房屋的陽臺水管絲堵處漏水。該漏水點隱蔽不易發現,但積水下滲致使樓下鄰居張某房屋屋頂、墻面等多處受損。張某多次與李某協商賠償事宜,均未達成一致意見。后經某資產評估公司評估,此房屋因浸水造成的財產損失為15200元。因各方對該損失應由出租人李某還是承租人金某承擔賠償責任產生爭議,故起訴至呼圖壁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在相鄰關系中,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設施設備負有檢查維修義務,其房屋陽臺上的水管漏水,積水下滲致使樓下已裝修的房頂、墻面等多處受損,存在過錯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法院作出判決,由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張某財產損失15200元、鑒定費3100元,合計18300元。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在房屋出租期間,出租人對于出租房屋負有維修、養護及確保租賃物不存在殃及他人財產和人身安全的義務,承租人在承租期間要合理、正確使用租賃物及設施。
法官有話
結合本案案情,房屋漏水處為陽臺水管道末端,該處未安裝水龍頭,而是以絲堵封住,按照正常生活習慣,該漏水處一般不會有人使用,且本案亦無證據證實該漏水點存在人為損害痕跡,無法證實承租人存在過錯,故承租人金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