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牽動每個人
對社會生產、人民生活造成的影響不可忽視
很多合同義務不能正常履行
引發了不少合同糾紛

法院判決
昌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建設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貨款,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給付貨款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按照雙方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故應當以欠付貨款為基準,按月利率5‰承擔自應付款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決后,建設公司認為受疫情影響,公司處于停工狀態,未支付貨款系由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故不應向原告賠償損失,提出上訴。
二審中,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耐心釋法,告知建設公司作為市場主體,不論是大型企業還是中小微企業,均應依法誠信經營,信守合同,任何一方如果違約必會為自身的違約行為付出代價。并且商砼公司已經自行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進行了酌減,疫情之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影響,建設公司不能僅從自身利益出發而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逃避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法官的積極引導下,建設公司自愿撤回上訴,且該案現已經自動履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官說法
合同當事人受到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約定,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對于非金錢債務的履行,因疫情防控措施原因導致無法交付,一般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本案系金錢給付義務,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會影響金錢債務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