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周某與張某婚后育有一對雙胞胎兒子。在孩子不到1歲時,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兒子小佳(化名)、小億(化名)隨母親張某生活,周某承擔撫養費。
隨著孩子慢慢長大,周某改變了想法,想讓孩子隨自己生活,便和張某商量此事,但張某果斷拒絕了他的要求。周某便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小佳、小億均由自己撫養,張某每月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1000元。
周某在庭審中表示,自己經營一家度假村,月收入十余萬元,條件較好,且自己父母也愿意幫助照顧孩子,能給孩子更好的生活,故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張某表示,離婚后她為了照顧兩個孩子,在某商貿公司做兼職會計,并在某健身廣場任健身操老師,每月收入一萬余元,完全夠母子3人的正常生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共生育兩個孩子,由雙方各撫養一個孩子較合適,判決由雙方各撫養一個兒子,撫養費由各自承擔。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后,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離婚時就婚生子小佳、小億的撫養權問題達成協議,即由張某撫養?,F周某主張變更撫養關系,但周某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實張某撫養能力下降、撫養條件惡化,不具備法律規定應變更撫養關系的條件;且婚生子小佳、小億是雙胞胎,自出生至今由張某撫養,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成長,兩個孩子已適應現有生活環境、生活條件。因此在目前環境、生活條件沒有發生重大惡化的情況下,應維持其現有生活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才對其健康成長最為有利。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周某的一審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變更子女撫養關系訴訟中,父母成為矛盾沖突的雙方當事人,考慮的多是各自利益,未成年子女從被保護的對象成為了雙方的累贅或爭奪的對象,子女權益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
審理撫養關系糾紛應“從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要以子女利益為本位,緊緊圍繞是否有利于子女利益這一中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
就本案而言,小佳、小億一直共同生活、共同成長,貿然改變其生活環境不利于其成長,且雙胞胎的成長有其特殊性,彼此依賴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開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