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種一粒粟,秋收萬顆子。又到一年秋收季,農民忙著開展秋收工作,豐收的同時,各類采摘、卸果致傷的糾紛也時有發生。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經阿克蘇地區溫宿縣居民溫某妻子電話聯系,周某、趙某等人前往溫某承包的果園從事香梨采摘等勞務工作,2019年9月19日,趙某在采摘香梨的過程中不慎從梯子上摔下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外側皮膚缺損,趙某向溫某索要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及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4萬余元。但趙某與溫某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無奈之下趙某將溫某訴至溫宿縣人民法院。
認定與處理
庭審中,溫某辯稱其將果園中采摘香梨等勞務承攬給了周某,趙某系周某雇傭的工人,與溫某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但經該院查明,周某等人系溫某妻子電話聯系,所有勞務費用由干活人員按照統一價格進行均分,結合本案勞務工作特點,溫宿縣人民法院認為并不能直接據此認定溫某將香梨采摘等勞務承包給周某或趙某系周某雇傭。溫某未出示證據證明其與周某之間存在勞務承包關系,趙某、溫某均未出示證據證明周某有從中獲利的行為,且趙某等人勞務成果的最終受益人為溫某。
綜上,溫宿縣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查明的事實,認定趙某與溫某之間存在勞務關系,最終根據過錯歸責原則判令趙某承擔此次事故30%賠償責任,溫某承擔70%賠償責任。溫某、趙某均不服一審判決,向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事實與溫宿縣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一致,維持原判,駁回二人上訴請求。
法官釋法
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趙某與溫某之間存在勞務關系,趙某提供勞務的接收方為溫某,所以溫某作為接受勞務方,對趙某的各項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