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熱戀中,情侶之間免不了互發紅包和轉賬、送禮物增進感情。但戀愛中的“大額贊助”,分手后怎么算呢?
近日,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
楊先生:我給你買鞋子花了1126元,買機票900元,都還給我。
馬女士:不,這是我們共同生活期間的開支。
楊先生:520、1314這樣的節日轉賬高達6800余元是不是應該還給我?
馬女士:這是你自愿贈與的,是感情投資,不是我主動跟你要的吧!
楊先生:你去西安、廣東學習美容花的五萬多元,你說過要還的。
馬女士:我沒有跟你借過學費,你說過那是贊助我的。
這是發生在財產糾紛庭審過程中的一幕。2020年8月,楊先生與馬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兩人以結婚為目的談起戀愛,感情升溫后選擇同居。戀愛期間,楊先生先后向馬女士轉款,后雙方感情破裂分手。
楊先生認為,現在雙方的戀愛關系已不存在,其轉給被告的錢款屬于借款,馬女士應當返還,遂起訴至沙灣市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發現,在戀愛關系存續期間內,原告通過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多次轉賬,其中“520”“1314”“666”等一些特殊意義紅包共計 6854.2 元,其余陸續轉賬共計 64790.8 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楊先生認可兩人曾同居的事實,部分轉款用于兩人同居期間的支出,但其中52934元用于給馬女士支付學費,是自己借給馬女士的,馬女士應當償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間借貸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本案中,原告楊先生與被告馬女士已經到訂婚階段,且楊先生并無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如果將兩人在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簡單認定為民間借貸,顯然不合日常經驗法則。對于楊先生主張的學費52934元,該數額雖然實際發生,馬女士在聊天中也表示“要還你的學費”,但原告沒有提供證據以區分、確認52934元轉賬中,學費部分的具體金額。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證據不足,待有其他證據后可另行訴訟。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楊先生不服,上訴至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請求。
法官提醒:
情侶間的借貸關系同樣受法律保護,只是要保留好借款的書面借據、付款憑證等證據。
此外,通常情況下情侶之間贈予貴重物品比如鉆戒、車輛等,實質是一種默許的附條件贈予,即附加了結婚的條件。如果條件達不到,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物就缺少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