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很多擔保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錢不是我借的,更不是我花的,法院為什么判我還錢?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圖壁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這樣的糾紛案件。
2021年2月,駱某從某農業公司購買了7萬元農資,先后支付了2萬元農資款后,剩余5萬元農資款未付。駱某就剩余農資欠款向某農業公司出具“歸還欠款承諾書”,讓好友孫某作為連帶擔保人在該承諾書上簽字,孫某礙于情面沒有拒絕。
由于駱某沒有按時付款,今年3月,某農業公司將駱某、孫某起訴至法院。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因駱某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某農業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孫某作為擔保人及被執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
后來,孫某將駱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自己代其償還的欠款。孫某的官司勝了,但是駱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孫某并未追回欠款。
法官說法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民法典規定,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擔保分為兩種:一般擔保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即償還債務;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舉個例子,若欠款人違約不還款,一般擔保的話,法院先以實際貸款人的資產變賣還債,他無能力的話,再變賣擔保人的資產抵債。如果是連帶責任,法院有權選擇先向欠款人或擔保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直至追回債權人的債權。
當你的朋友或親人需要你為其提供擔保之時,請慎重考慮其風險,并注意以下幾點:債務人的信用情況與經濟情況;擔保方式的約定;本身的經濟情況。雖然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享有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但債務人若沒有經濟能力,擔保人也沒有辦法實現自己的權利。所以,作為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數額要考慮自己的經濟能力承受范圍,過大的數額有可能導致以后自己生活困難,傾家蕩產,甚至長時間負債。綜上,為他人提供擔保,需三思而后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