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瑪納斯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朱某某詐騙一案,經法院依法審理,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案情回顧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2年4月中旬自疆外來到瑪納斯縣,因疫情防控要求寄居于女友家。在同女友年近八旬的奶奶聊天中,獲悉老人不服一起經濟糾紛案件判決結果欲找人處理,朱某某便萌生騙取老人錢財的想法。朱某某謊稱能幫忙托人打點關系快速處理案件,先后向老人索要“打點費”25000元,該款很快被其揮霍一空,其詐騙伎倆亦被老人家屬識破。
檢察官在該案辦理過程中,從案件起因著手審查全案細節,重點分析被告人朱某某作案動機,發現朱某某明知無能力幫人處理訴訟事宜,但覬覦老人錢財,利用女友奶奶年事已高易被蒙蔽的“有利條件”,虛構事實,取得老人信任,先后4次騙取25000元,使老人蒙受財產損失,其社會危險性較大。鑒于一審判決前朱某某仍未退贓退賠,亦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最終,瑪納斯縣人民法院采納檢察院量刑建議判處其實刑,使朱某某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這一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酌情從嚴懲處。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犯罪數額標準的意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檢察官提示
老年人信息相對閉塞,辨別能力弱,易成為詐騙分子眼中的理想目標,其積蓄往往都是養老錢、救命錢,一旦被騙后果不堪設想。希望大家擦亮眼睛、提高防騙意識,共同投入到反詐行動中來,斬斷伸向老年人的“黑手”,全力守護好老百姓的養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