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8月13日,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管部門繼續重拳出擊,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辦案力度,對4起典型案件依法從嚴從重從快作出行政處罰。
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清園路77號軒和苑西二區喬一丹超市哄抬價格案件
經查,當事人在疫情期間,哄抬西紅柿等蔬菜價格、銷售面包等過期食品,嚴重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哄抬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銷售過期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以上兩項違法行為,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烏魯木齊經開區(頭屯河區)宜家福果蔬超市哄抬價格案件
經查,當事人在疫情期間,銷售的部分蔬菜未明碼標價、哄抬土豆、茄子等蔬菜價格,嚴重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未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哄抬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以上兩項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新華南路惠民副食品店哄抬物價案件
經查,當事人在疫情期間,銷售的蔬菜未明碼標價、哄抬西紅柿等蔬菜價格,嚴重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未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哄抬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以上兩項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烏魯木齊市天山區英阿瓦提路紹林商店哄抬物價案件
經查,當事人在疫情期間,銷售的部分蔬菜未明碼標價、哄抬西紅柿、白菜蔬菜價格,嚴重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持續強化監督執法,嚴厲打擊損害群眾利益的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烏魯木齊各族群眾合法權益。各族群眾若發現相關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電話投訴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