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 年4月8日,小明(化名)、小紅(化名)夫妻倆與某銀行簽訂《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夫妻二人從該行借款 10 萬元,借款期限 12 個月,合同簽訂當日,某銀行將 10 萬元貸款發(fā)放給借款人。同日,小紅按照與某銀行口頭約定,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壽安心貸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2014 版)”,保險期間 12 個月,保險金額 10 萬元,被保險人為小紅,未約定受益人。
2020 年 8 月 17 日,小紅因病住院,經(jīng)診斷為急性白血病。
2020 年 9月 20 日,小紅在家中意外死亡。
此后,因某保險公司遲遲未支付10萬元保險金,小明與其3個女兒作為原告于今年2月18日向伊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伊寧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紅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某保險公司對4原告系被保險人小紅的法定繼承人沒有異議。4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小紅的法定繼承人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4月20日,伊寧縣法院依法宣判,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給付4名原告保險金10萬元。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于5月6日向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訴,伊犁州分院于7月2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系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保險人小紅的死亡原因及其投保時是否隱瞞患有白血病的事實,原告提供了伊寧縣愉群翁回族鄉(xiāng)買買亞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關系證明以及伊寧縣公安局溫亞爾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證實小紅意外死亡的事實,而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被保險人小紅并非意外死亡的相關證據(jù),故對小紅屬于意外死亡的事實,法院予以認定。小紅于2020年4月8日投保“國壽安心貸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2014 版)”,而其是在2020年8月17日住院治療時才查出患有白血病,也就是說,小紅在投保時并不知道自己患有白血病,故其不存在隱瞞患有白血病事實的情形,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沒有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