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理宣判一起走私玉石案,涉案進口玉石原料達97000余千克,偷逃稅額1200余萬元,二被告人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70萬元。
至此,新疆首例百噸玉石走私案件塵埃落定。
案情回顧
2017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石某和境外合伙人接受貨主委托,攬收其在國外以70-5500元/千克不等的價格收購的玉石原料,再以明顯低于貨物正常進口應繳稅費向玉石商收取通關費,并承諾將玉石原料從國外通關運輸到中國。石某再以14-16美元/千克的包稅費轉包給伊某,由伊某完成從國外到中國口岸的代理進口通關并運輸至目的地。
在涉案玉石到達中國口岸后,伊某虛構國際貿易合同、發票,以明顯低于玉石實際交易的價格分批向海關申報走私入境,玉石原料最終在國內銷售。
經海關核定,該案共偷逃應繳稅款1200余萬元,其中伊某參與走私偷逃稅款500余萬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被告人石某、伊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相關法律,逃避海關監管,采取低報價格走私玉石原料入境,偷逃稅數額特別巨大,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石某、伊某接受委托,幫助貨主完成走私玉石原料通關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可依法從寬處理。
綜合上述情節,法院判處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判處伊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
不法分子為謀取暴利鋌而走險,通過瞞報價格和人身、車體夾藏等方式將玉礦石走私入境,企圖逃避海關監管,偷逃國家稅款,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給國家造成了巨額稅收損失。本案二被告人妄想攫取“瘋狂的石頭”,不惜成為走私分子的幫兇,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通過合法經營獲得財富,切莫心存僥幸、見財起意,走上犯罪的道路,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