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一天,生意人馬某為了周轉資金,向張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
一年后,借款到期,馬某卻遲遲不還款。張某多次索要未果,遂將馬某起訴至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要求馬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馬某拒不履行。無奈之下,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執行法官和法官助理發現馬某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其所住的房屋登記在妻子高某名下。
張某得知后向執行法官和法官助理詢問:“這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高某理應與馬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能不能馬上執行?”
“執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債務人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法官和法官助理耐心解釋,張某在起訴時,沒有將高某列為被告,法院生效判決只記載了馬某是履行義務的主體。
如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直接追加高某為被執行人,那便是剝奪了高某的抗辯權。經執行法官和法官助理釋法后,張某終于理解了。
法官有話說
像這樣在執行階段,申請執行人突然要求追加被執行人的案例并不鮮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明確,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張某想要增加馬某的妻子高某為被執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法院審查批準后才可以追加執行。
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期間,申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