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因其透支功能
在給使用者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
也極易造成個人信用危機
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
看看下面這起案件↓
經銀行有效催繳兩次,逾期三個月未償還信用卡債務,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某銀行將信用卡持有人楊某訴至阜康市人民法院。
阜康市某銀行即發卡行認為,持卡人楊某透支信用卡后經催收,長時間逾期不予還款,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官調查了解到,被告楊某在辦理信用卡后,前期一直按期還款,后因疫情原因,工作和收入不穩定,造成信用卡還款逾期。由于被告逾期不能還款確有客觀原因,法官認為案件不屬于惡意透支。
經法官釋法析理,銀行表示理解被告楊某的困難,并且愿意根據楊某的償還能力放寬還款期限。最終,案件調解成功。
收到調解書后,楊某激動地說:“感謝法官耐心調解,替我爭取還款期限,日后我肯定努力工作,按期還款,并且不再肆意刷卡消費,修復個人信用。”
法官有話
根據《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楊某存在已逾期三個月未還,且銀行催收兩次欠款的客觀事實,但由于其系因疫情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及時償還,主觀方面并不存在惡意,故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官提醒廣大信用卡用戶
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樹立正確消費觀
審慎過度超額消費
根據收入情況、還款能力
選擇信用卡消費上限
維護個人良好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