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霍城縣人民法院清水河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
原告王某與被告曹某均系再婚,雙方無婚生子女。王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與曹某離婚,并請求女兒曹小小(2016年10月出生)由自己撫養,曹某每月承擔800元撫養費,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庭審中,曹某同意離婚,但提出曹小小是抱養別人的孩子,至今還沒有辦理收養手續,能否按照子女的法律關系來處理撫養關系,由法庭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上關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對曹小小進行收養,但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故雙方之間的收養關系不成立,即雙方對曹小小不具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原被告離婚時,雙方與曹小小之間不適用法律中歸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鑒于原告王某同意撫養曹小小,應在補辦手續后獨自承擔撫養費。被告曹某同意每月承擔200-300元,屬于對其民事權利的自由主張,可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0元作為經濟幫助。
6月13日,法院判決王某與曹某離婚予以準許,曹某支付王某經濟幫助10000元。
法典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上關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