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如此我就該主動履行判決,現在上了失信黑名單,生活實在是太不方便了……”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并向法官申請撤銷失信懲戒措施后,被執行人韓某不好意思地說。
案件回顧
幾年前,韓某向魏某借款70000元用于經營活動,后魏某多次催要未果即訴至哈密鐵路運輸法院。
判決生效后,韓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義務,魏某向哈密鐵路運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韓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韓某無動于衷,甚至玩起了“失蹤”。執行干警隨即凍結其銀行賬戶,同時利用網絡查控系統,對韓某名下財產進行調查,并多次前往其家中尋找,但韓某并未給付相關執行款項并銷聲匿跡。
2020年12月,執行干警依法將韓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韓某被納入失信名單后,起初抱著僥幸心理,但隨著時間推移,“失信”對其正常生產經營及生活出行產生的嚴重影響越來越明顯——限制不動產交易,限制購買飛機票、高鐵及動車票,無法從銀行貸款等,聯合信用懲戒措施幾乎讓韓某寸步難行。

今年年初的一天,鍥而不舍的執行干警終于撥通了韓某的電話,督促其履行還款義務,講明失信對其造成的后果,并向韓某宣傳誠信經營的理念,教育韓某要有誠信意識。最終,韓某主動聯系魏某履行了還款義務。
在執行干警對韓某的失信信息進行了修復后,韓某由衷地說出了文首的那句話。
法官提示
1.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到執行局或通過短信、微信等方式自覺聯系執行法官或申請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無履行能力的,要如實申報財產情況,并主動接受、配合法院工作;主動履行義務的,將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規定對被執行人失信信息進行修復,解除相關懲戒措施。
2.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間內不主動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并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信用懲戒;被執行人故意規避、妨礙、抗拒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從嚴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