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一直是各方關注的焦點。子女撫養費包括哪些?支付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什么?近日,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一起訴請增加撫養費的案件,記者邀請該案承辦法官以案說法,深度解讀撫養費怎么付。
案情
2014年,張明(化名)與妻子劉麗(化名)經法院判決離婚。雙方約定,孩子張曉(化名)由劉麗撫養,張明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直至張曉18周歲止。
近年來,隨著物價不斷上漲,張曉也即將上高中,生活費用支出越來越高,每月500元撫養費已遠遠不夠。
另一方面,劉麗身患慢性疾病長期吃藥,光憑她自己的收入供張曉讀書、補習、看病、治療眼睛等,經濟負擔重。特別是為治療張曉的眼睛和牙齒,劉麗支付了5萬余元。
2021年5月,張曉將父親張明起訴至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要求父親張明應支付的撫養費由每月500元增加至每月1500元;按照50%的比例承擔矯正牙齒及佩戴角膜塑形鏡的重大醫療費26302.06元。
“我同意增加撫養費為600元,至于治療牙齒和眼睛的費用,當時我已經支付了5000元,但前妻沒有提前告知具體的治療方案,也沒有根據雙方的經濟情況理性選擇,以我現在的收入無法負擔。”張明說。
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張曉主張張明增加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同時,雙方的爭議可概括為兩個:1.每月撫養費增至多少?2.張曉的兩項醫療費,被告張明應該承擔多少?
判決
關于撫養費增額問題,法院認為,子女的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
本案中,張明和劉麗離婚時約定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但當地生活水平及人均消費已大幅提高,加上張曉即將上高中,各項支出也隨之增加,張曉主張增加撫養費合法有據。張明陳述自己收入每月3000元左右,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認定。
法院參照上年度本地區人均年收入標準,和張明的經濟情況,酌情認定被告張明每月支付原告張曉撫養費1000元。
關于醫療費的承擔問題,法院認為,撫養費應當以必要為限,其中子女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
劉麗作為孩子的母親,想為孩子創造更好生活條件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矯正牙齒及佩戴角膜塑形鏡的醫療費,都不屬于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范疇,不屬于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應當承擔的義務。
本案中,張明也認為孩子治療牙齒和眼睛是必要的,愿意承擔一部分。
據此,法院根據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及被告的收入情況,酌情判定張明承擔兩項醫療費的30%,扣減雙方認可被告已經支付的5000元后,金額為10781.24元。
法院判決后,雙方當事人都接受了判決結果,沒有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夫妻離婚后,雙方也許形同陌路,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永遠存在,親情長存,權利義務不會發生變化。
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根據以下標準: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對子女有共同的撫養職責,一方面,父母雙方要積極履行撫養義務,不可懈??;另一方面,雙方也應秉持互諒互讓的原則,就子女成長過程中的一些重大問題充分協商,不得擅自增加對方的撫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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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哪些?
撫養費應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需注意的是這些費用還需必要,其他不必要的費用并不包括在撫養費的范圍內。
生活費方面,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以及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這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教育費方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孩子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孩子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方可以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醫療費方面,子女患一般疾病及重大疾病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