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網絡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時,消費者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近日,新疆克拉瑪依市獨山子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原告馬某通過線上在被告某電子商務公司開設的“某專營店”以1086.1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女式高端西服套裝。
原告收貨后發現到貨商品不是正品,與被告協商退款及賠償事宜未果,故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1086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3258元以及打印、復印費10元。
經獨山子區法院委托,商標的權利人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意見,認為訴爭商品系假冒偽劣產品。
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獨山子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商標的權利人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意見,足以認定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商品系假冒偽劣產品,被告存在欺詐行為,原告馬某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網絡消費欺詐主要表現為網絡交易中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例如以其他產品冒充所售產品,實際銷售商品在材質、性質或某種屬性上與網上標識或者宣傳的商品差異較大。
在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如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