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居民雷先生在外出時,不慎將一部新買的手機丟失,經多方尋找,得知手機被路人張女士撿到。通過打聽,雷先生終于找到張女士欲拿回手機,但遭拒絕,對方稱因手機屏碎裂,已被自己丟棄。多次索要未果后,雷先生將張女士起訴至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要求張女士返還手機或賠償相應損失。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釋法: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法官劉亞介紹,有些人認為,撿到遺失物后,只要不將其據為己有,就可以隨意處置,哪怕造成其損毀也不用擔責。殊不知,法律有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后要妥善保管,否則就要擔責。
“撿到手機或者其他遺失物后,應當將其返還失主或送交公安機關,而不能據為己有或隨意丟棄。”劉亞介紹,雷先生作為該部手機的所有權人,有權向撿拾者主張返還手機,若無法返還,需賠償相應損失。
最終雙方達成賠償方案,張女士向雷先生賠償了一部九成新同款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