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張麗(化名)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件回顧
張麗是昌吉市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她通過發傳單、投送廣告等方式,以辦理旅居卡免費旅游、籌款養老、投資養老院項目返利等高額回報為誘餌,向老年人宣傳“養老理財”產品,非法吸收145名老年人資金共計近850萬元,返本付息200萬余元,造成經濟損失600萬余元。
張麗承諾的高額回報遠遠超過了涉案公司養老服務發展的實際情況,隨著該公司經營情況持續惡化,多名被害人發現他們已經很難拿到收益款,于是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2019年6月30日,昌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此案。
2020年1月8日,該局以張麗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昌吉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2020年6月14日,昌吉市公安局將張麗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移送昌吉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此案系個人犯罪,確定了集資參與人數、吸收金額、返還金額、查扣凍結財物情況后,于2020年9月14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張麗作為昌吉市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向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資金近85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核算,尚有600萬余元應予歸還集資參與人。
近日,昌吉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張麗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法官建議
為預防和減少此類犯罪,法院要切實將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等通過生動形象的形式表現出來,深入社區、老年大學等開展法律和理財知識宣傳,提升中老年群眾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識別能力和防范能力。此外,子女與父母應增進溝通,及時了解父母投資選擇,提醒他們遠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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