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通報全區法院近3年來涉未成年人案件審理情況,并公布典型案例。
一、李小某訴王某撫養費糾紛案——發出全疆首份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李某與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原告李小某(李某與王某婚生子)由父親李某撫養,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自李某與王某離婚后,被告王某已長達12年未向原告李小某支付過撫養費,亦未探望過,故原告訴至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義務履行人之間的矛盾以及各種原因,母親王某長達12年未支付李小某撫養費,而李小某在12年間未見到母親王某,兩名義務履行人均怠于履行對婚生子的家庭教育職責,忽視了被監護人的心理、情感需求。法官組織雙方調解,并當庭宣讀《家庭教育令》,責令李某、王某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平日多關注李小某的生理和心理狀況,主動與學校聯系,了解李小某在校期間的生活和學習狀況,并給予李小某親情關愛;責令王某對李小某定期進行探望,李某應當積極配合。
【典型意義】
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良好的家庭教育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作為父母,僅履行撫養義務是不夠的,還要注重家庭建設,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本案中,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進法向母親王某發出家庭教育令,旨在提醒父母關注未成年人成長,責令家長切實履行監護職責。
二、馬某訴趙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變更撫養權應本著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
【基本案情】
原告馬某與被告趙某原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兒一女,2016年原告與被告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女兒趙某晴歸原告馬某撫養,兒子趙小某歸被告趙某撫養。被告趙某因患有精神殘疾,受其母照料生活,易怒沖動,傷人毀物,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嚴重缺失,經常打傷兒子趙小某。為此,馬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趙小某撫養權由其撫養。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在確定未成年人撫養關系時,應客觀、現實地考慮到孩子的具體情況,從有利于孩子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被告趙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盡到撫養責任,且有毆打孩子致傷的行為,趙小某繼續由被告趙某撫養對被撫養人成長不利,馬某作為趙小某的母親,是趙小某的法定監護人,有穩定的收入,具備撫養條件,結合趙小某的實際情況,并征求其本人意愿,法院支持了原告馬某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明確“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判斷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應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學習、教育,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加以妥善解決。本案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通過走訪社區、學校等多種形式,全面掌握被告趙某撫養、教育孩子的情況,確定撫養權歸屬,體現了司法溫度。
三、李某訴張某、胡某李、胡某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案——清償生前債務,應當保留未成年人份額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間向其同事李某借款共計78萬元,后已償還15萬元,2021年胡某因病去世,隨后,李某將胡某的妻子張某和兩名未成年子女胡某李、胡某江訴至法院,要求償還胡某生前欠付的本金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本案中胡某李和胡某江系未成年人,應給其二人保留必要的份額,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胡某李、胡某江在管理胡某的遺產范圍內向原告李某清償剩余借款及相應利息。清償時應為胡某李、胡某江保留必要的份額。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由于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是尚需社會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群體,在司法實踐中應給予更多關注,其權益應受到相應保障。在本案中,胡某、張某名下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張某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胡某的遺產。胡某李、胡某江作為未成年人,在其父胡某離世后,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即使胡某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也應當為胡某李、胡某江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必然要求。
四、被告人馮某、楊某危險駕駛案——幼兒園校車超載,園長司機均獲刑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9日10時,被告人馮某駕駛校車拉載29名幼兒園學生及1名幼兒園老師,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便民警務路段時,被交警當場查獲。民警在檢查中發現,該校車核定載人數19人,實際載人數31人,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在駕駛校車行駛過程中,嚴重超過核定乘員載客,被告人楊某作為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在該校車存在超員的情況下,未盡到校車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馮某、楊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法院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二人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典型意義】
校車安全關系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該案為廣大駕駛員敲響警鐘,務必依法依規從事校車業務,同時提醒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未成年人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加強校車管理,護航學生安全。
五、張某、吳某訴劉某探望權糾紛案——失獨老人的隔代探望權應當予以保護
【基本案情】
劉某與張某麗于2012年登記結婚,2014年婚生一子劉小某,2015年兩人離婚,劉小某由劉某撫養,2017年張某麗死亡。后因劉某阻礙劉小某的外祖父母張某、吳某對其探望,張某、吳某作為原告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合法行使探望權。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法律規定探望權僅適用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和母親,并未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但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親屬之間的往來有利于親情觀念和關心他人等良好品德的養成。劉小某失去生母,更需要得到親人的關愛以彌補母愛的缺失,原告作為有撫養能力的外祖父母,在代替女兒對劉小某履行一定照顧義務的前提下,應有權定期探望劉小某,因此判令張某、吳某于每月第一周的周六探望劉小某一次,探望時間為4小時,被告劉某負有協助探望義務。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該條款原則上將探望權的主體限定為父親或者母親,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有所突破,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支持,并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本案中,法院賦予原告探望權,既可以使張某、吳某獲得精神慰藉,撫平失去女兒的心理創傷,也能使劉小某失去母愛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減輕其生活孤獨感和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和維系親屬關系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