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wǎng)訊 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立案受理一起離婚案件。被告李某經(jīng)常酒后因家庭瑣事對原告姜某進行毆打,使姜某的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姜某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立即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的裁定書中,不僅禁止被申請人李某實施家庭暴力,同時還禁止他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guān)近親屬。這是以法律強制力為后盾的特別保護,從法律層面威懾了李某——一旦實施家暴行為,即可采用司法拘留措施,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申請人姜某而言,“保護令”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紅線”,是因為法院的提前介入,讓她有了人身安全的“護身符”。
編后
數(shù)據(jù)顯示,2021年,全國人民法院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3356份,全面加強婦女兒童權(quán)益保護。
人身安全保護令最早出現(xiàn)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已不是新名詞了。但在現(xiàn)實中,人身保護令的實施還不夠普遍,主要在于反家庭暴力依然被很多人所忽視,特別是一些家庭暴力受害者潛意識里漠視自己的權(quán)利,或者認為家丑不可外揚,羞于向他人訴說,選擇忍辱負重地屈從于家暴,不會運用公力救濟,更不知道何謂人身安全保護令。
請記住
如果遭受家暴
你要勇敢地站出來
尋求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