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14年,葉某與楊某在鄯善縣民政局經協議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女兒楊某某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由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800元,并于每月5日前交到女方手中。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孩子。7年來,楊某一直未支付撫養費。為維護女兒楊某某的合法權益,葉某作為法定代理人將楊某起訴至法院。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釋法:
“夫妻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鄯善縣人民法院立案庭承辦此案的法官擺雅蓉介紹,離婚后的夫妻雙方都有平等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經濟責任,這是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撫育費負擔的強制性的、無條件的、雙方平等的義務,當事人應當自覺遵照執行。至于撫養費數額和期限,應從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父母雙方所能負擔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決。
“若一方不履行該義務,另一方有權起訴至法院,撫養費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如果一方逃避支付撫養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追討撫養費。”擺雅蓉表示,本案中,楊某與葉某協議離婚時已明確約定,楊某于每月5日前支付撫養費800元,現葉某要求楊某按離婚協議約定支付所欠撫養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撫養費應從離婚登記后計算,共計88個月,為7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