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時有發生,當借款人違約并發生糾紛時,如何約定利息才能最大化保護自己的利益呢?
近日,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趙某與馬某系朋友關系,馬某因經濟周轉困難,向趙某借款10萬元并向趙某出具借據一份。借據寫明了借款金額、償還時間,約定利息2.5%。
借款到期后,馬某一直未能還款,趙某將馬某訴至法院,主張歸還本金10萬元并按照當年利率3.85% 的4倍計算利息。
法庭上,雙方當事人對約定利息2.5%說法不一。最終,法院判決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分段計算。
此案利息約定突出的問題表現為:約定不明確,且僅約定了借款期間的利息,未約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法官釋法后,當事人變更了利息的請求,要求按照當年的年利率3.85%計算至本息付清為止。
釋法
此案的利息問題涉及兩條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息保護標準計算。”
法官提示
通過此案可以看出,法律對利息的約定有明確規定,想要保護自己的利益,要先學會約定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有效約定。法官提示廣大群眾民間借貸約定利息時:第一,借款人與出借人應當進行書面約定;第二,既可約定償還時間以及借期內的利息,也可約定逾期的利息;第三,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及利率要明確;第四,如未約定利息,在主張權利時也可以從主張之日開始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第五,約定的利息超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