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檢察院召開公開聽證會,擬對一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作不起訴決定。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22年4月9日施行以來,新疆首例依據上述新的司法解釋召開該類案件不起訴公開聽證會。
葛某某在網上發布出售北山羊角、盤羊角的信息,2020年10月,買家通過微信聯系葛某某,因葛某某不在家,安排其子葛某幫其出售,葛某通過微信與買家取得聯系,雙方約定地點看貨,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鑒定,涉案的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盤羊頭帶角和北山羊頭帶角各一只,總價格為80000元。
葛某某等人對其出售北山羊角、盤羊角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聽證會上,案件承辦檢察官詳細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向聽證員闡述了對葛某某等人擬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理由與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且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物制品無法追回,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承辦檢察官認為,葛某某等人犯罪情節輕微,犯罪未遂,自愿認罪認罰。
經聽證員評議,一致認為檢察機關適用法律準確,同意對相關案件擬作出不起訴決定。
據了解,根據此案涉案金額,按照原來兩高司法解釋,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葛某某等人雖具有未遂情節,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新施行的司法解釋出臺后,為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提供了更為科學的依據,針對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調整、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為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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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物制品無法追回,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