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的財產具有繼承權利,那么養子女又是否具有繼承權呢?近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養子女遺產繼承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馬某福夫妻共生育子女3人:大兒子馬甲、二女兒馬乙、小兒子馬丙。2004年6月25日,收養馬丁為養女,并辦理落戶登記。
馬某福夫妻先后于1995年9月13日、2018年11月14日去世。馬甲于1990年3月29日與案外人馬某華離婚,于1993年12月去世,生前育有子女馬某娟、馬某峰二人。馬乙于1996年7月去世,生前未結過婚以及生育、收養子女。

馬某福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一套,老兩口去世后,小兒子馬丙及其子女搬進案涉房屋,與其他親戚斷絕來往并拒絕分割案涉房屋。馬丁及馬甲的兒子、女兒將馬丙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馬某福夫妻遺產。
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過程中,馬丙僅同意與大哥馬甲的兒子、女兒分割遺產,不同意與養女馬丁分割遺產,認為其是收養的孩子,不應參與遺產分割,庭審中,馬丁出示了關于收養、落戶及盡到贍養義務的相關證據。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認為,被繼承人馬某福夫妻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留的房屋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馬丁、馬丙、馬某娟、馬某峰均等繼承。庭審中,馬丁主張房屋產權可以歸馬丙,由馬丙給付相應的折價款,或者產權歸其所有,由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折價款。馬某娟、馬某峰主張房屋折價款,房屋產權歸馬丁或馬丙。馬丙對上述意見均不同意,要求法院對房屋進行拍賣。法院認為,為有利于房屋的使用,方便執行,且馬丁提出有能力給付房屋折價款,該房屋由馬丁所有為宜,馬丁、馬丙各占三分之一份額,馬某娟、馬某峰各占六分之一。馬丁按房屋評估價值1133144元分別給付馬丙、馬某娟、馬某峰房屋折價款377714.67元、188857.33元、188857.33元。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子女因父母遺產繼承引發的財產爭議。主要涉及以下兩個問題:一是養子女的繼承權問題。《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因其被收養而取得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二者的繼承權沒有區別。二是繼承權平等原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遺產繼承權不因性別不同而權利有異,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無論男女,只要沒有被依法剝奪財產繼承權,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