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學生舉行獎學金頒獎典禮,
并在網絡上廣為宣傳,
但實際未給予獎學金。
獎學金能否被學校撤銷?
近日,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公開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
聽聽法官如何解讀↓↓

基本案情
小陳中考后進入烏魯木齊市某私立學校,
進行專門針對出國留學的學習準備。
該學校在其入校時即發布商業廣告:
如被國外名校錄取,有望獲得最高額15萬元的獎學金。
三年后,
小陳如愿被某國外名校錄取,
該學校隨即召開頒獎典禮,
給予小陳15萬元獎學金,
并在微信公眾號上廣為宣傳。
然而此后,
該校以經營困難等原因拒絕給予獎學金,
主張撤銷贈與。
小陳遂將該校訴至法院,
要求判令該校給付15萬元獎學金。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烏魯木齊市某私立學校
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
給付原告小陳獎學金15萬元。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官釋法
學校不但負有向學生傳授知識的合同義務,
還負有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的道德義務。
雖然某私立學校是盈利機構,
但其還是行政機關批準成立的學校,
同樣對學生具有道德義務,
建立在這種關系上的贈與,
是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
學校不得任意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