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wǎng)訊 近日,由阿勒泰地區(qū)阿勒泰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意見的一起認罪認罰后無正當理由上訴案件,經(jīng)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阿勒泰分院支持抗訴,阿勒泰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依法對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原審判決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增加為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劉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血液酒精含量達177.5mg/100ml,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移送至阿勒泰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自偵查階段至一審判決期間,劉某自愿認罪認罰,并依法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采納了阿勒泰市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劉某依法從寬處罰。一審判決后,劉某在事實、證據(jù)、量刑情節(jié)沒有變化的情況下,以其行為不構成犯罪、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檢察官認為,劉某在認罪認罰得到從寬處罰后又提出上訴,試圖通過法律上的投機換取更低的量刑,這些行為違背了認罪認罰的基本原則和司法誠信,在浪費司法資源的同時也會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效果。劉某認罪認罰后無正當理由提出上訴,是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否認與撤銷,其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條件不再具備,導致一審判決罪責刑不相適應。
阿勒泰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意見,阿勒泰檢察分院支持了此抗訴意見,依法向阿勒泰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依法對被告人劉某作出了增加刑罰的判決。劉某當庭后悔上訴,服從判決。
近年來,阿勒泰市人民檢察院不斷深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該案的成功抗訴是其中的縮影。通過規(guī)范量刑建議、依法提出抗訴等有效手段,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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