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積極與市司法局、公證處等部門溝通磋商,研究會簽《刑事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制度》),切實提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化解社會矛盾,消除社會戾氣。
依據《制度》規定,對于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被害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但因賠償意愿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訴求尚有差距,或因雙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暫時未達成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繳納賠償保證金,并申請由公證機構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檢察機關據此可以依法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或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
近年來,烏魯木齊市檢察機關在辦理故意傷害等案件中發現,有一定比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著積極的賠償意愿,但由于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訴求明顯過高,從而導致雙方無法達成賠償諒解。這既不利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也不利于社會矛盾的真正化解。《制度》試行以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水磨溝區等基層檢察機關已對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多起案件啟動賠償保證金提存,進一步促進社會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
“探索啟動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踐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探索,體現了檢察機關堅持依法辦案與化解矛盾并重,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促進刑事和解,修復社會關系。這既保障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獲得非羈押訴訟的權利,又保障了被害人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馮劍說。
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將繼續深化研究賠償保證金金額確定、資金流轉等問題,細化《制度》實施,使其成為刑事案件辦理中的一項長效機制,真正保障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了解一下具體怎么操作↓↓
案例情況
胡某與朱某是商業合作關系。2021年5月,倆人酒后因瑣事引起誤會,胡某對朱某拳打腳踢,最終造成朱某輕傷一級的結果。
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移送的該案件后,認為胡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胡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自愿認罪認罰,且系初犯。此外,胡某名下還有兩家公司,現有員工120余人,若對其直接逮捕起訴,勢必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從而影響上百人的生計。然而,朱某提出賠償要求過高,明顯超出其實際的治療花費,導致刑事和解工作陷入僵局。
既要充分保障雙方的訴訟權利,更要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消除社會戾氣。在綜合考慮案情、犯罪嫌疑人胡某的賠償意愿及賠償能力、被害人受傷后可能產生的相關費用后,新市區人民檢察院確定了合理的賠償保證金數額,并決定啟動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由胡某按規定向公證處專門賬戶足額繳納賠償保證金。
提存工作完成后,辦案檢察官對被害人朱某繼續開展釋法說理工作,使其充分認識到自己的不合理高額訴求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而提存的保證金能夠確保其損失得到充足的賠償。朱某逐漸打開了心結,認識到高額的訴求不僅于法無據,更會阻礙自己合法權利的實現。
最終,朱某接受了胡某的道歉,同意了賠償金額,雙方達成了刑事和解。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在召開公開聽證會的基礎上,依法對胡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朱某也從公證處領到了之前提存的賠償保證金,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