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賣了一瓶,以為不會被發現。一瓶才賺10元,現在是賠了10000元??!經過這次深刻的教訓,再也不敢賣假貨了。”喀什某潤滑油店的經營者李某懊悔地說道。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批侵害商標權糾紛的民事案件。原告湖北某公司起訴喀什某潤滑油經銷部、農機配件行等共計17家個體工商戶侵害其商標權。
法院立案審查后發現,2021年10月,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以盈利為目的,公然銷售印有與原告公司注冊商標及圖形商標相同的剎車油,系無法保證質量的假冒產品,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17家商戶無法證明其銷售的剎車油是合法取得并能夠確定提供者,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過調解,涉案17家商戶均當庭認錯,并自愿賠償原告10000元。
據悉,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也已向相關部門出具了司法建議函,建議相關部門加大對剎車油的檢測抽檢和監督力度。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17家商戶均不能舉證證明所售剎車油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亦不能說明提供者,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每一個經營者均應當合法經營,切莫因一己私利而罔顧他人的生命安全,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