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小花與大強結婚,并育有兩子。
小青和小花是朋友,兩人的丈夫也是朋友,因此兩家經常互相來往。
小青是保險銷售員,小花經常在小青處購買保險。
后來,小青與丈夫大勇因性格不合,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小青離婚后,小花還時常找小青購買保險,因小花工作繁忙,故許多手續都是由大強找小青代其辦理。
某天,小花無意間發現大強的支付寶、微信里有“1314”“520”的轉賬記錄,她知道這種額度的轉賬含義是什么。
冷靜下來后,她又細查了大強的微信、銀行卡等多項轉賬記錄,合計轉賬40萬余元。當發現收款人是小青時,小花更是心里發涼。
小花詢問大強,大強承認了自己與小青的婚外情,兩人的關系已維持了4年,4年里大強給小青轉款40萬余元,還給小青買了汽車和首飾。
“我們現在已經分手了,我也非常悔恨。”大強說。
看著這些轉賬記錄,小花越想越氣,直接找小青攤牌。“我和大強之間只有合伙關系,款項也是入股的紅利,不同意返還。”小青不承認有婚外情。
雙方協商未果,小花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認為丈夫大強的轉賬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要求被告小青返還不當得利款項。
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大強與小青自2016年至2019年發生了大量、頻繁的經濟往來,轉賬中含有“520”“1314”數額的金額發生,這些金額的特殊含義眾所周知,而小青并未拒絕接受這些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由此可以認定,二人之間存在非正常的經濟往來。
在小花與大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大強私自通過微信、銀行卡等向小青轉賬40萬余元,還購買首飾等貴重物品。
其間,小青前夫與大強有過生意合作,大強與小青分手后,小青陸續通過微信、銀行卡向大強轉賬6萬余元。
法院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外,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權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大強在與小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大強的贈與行為未取得小花的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青,屬于無權處分。同時,大強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小花的合法權益,且明顯違背公序良俗,小青無合法依據取得大強贈與的款項,故該贈與行為無效。
法院認為,小青接受大強財產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小花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但應當扣除小青已退回的6萬余元。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小青向原告小花返還不當得利款34萬余元。
小青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小青找到兩次向大強轉賬4萬余元的證據。
近日,二審法院改判小青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向小花返還不當得利款30萬余元。(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