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來源:塔城地區檢察院
模擬情景

被告人孫某與被害人陳某系夫妻關系。
孫某因家庭矛盾,在家中對陳某頭面部、胸腹部、臀部等身體部位拳打腳踢,并持家中菜刀拍打陳某頭部。陳某為躲避毆打逃出家門,孫某追上后揪其頭發、胳膊,將其拽回家中繼續毆打,致陳某受傷。陳某撥打110報警。孫某后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陳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離婚訴訟中,有實施家庭暴力情形的,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