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后,8歲的孩子被丟給保姆,父母均未積極履行應盡的監護和養育義務……據1月16日澎湃新聞網報道,日前,湖南長沙天心區法院發出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要求獲得孩子撫養權的母親與孩子同住,親自養育。這是《家庭教育促進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后,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該令具有強制效力,若義務履行人違反,視情節輕重可給予其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家庭教育促進法》確立的“家庭教育令”制度,傳遞出一個清晰信號:父母如何管孩子,不再僅僅是家庭私事,也是國家公事,父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帶孩子和管孩子,對于父母不稱職的情況,國家會在必要時介入干預。
從這個角度來說,法院發出家庭教育令,并不只是對具體未成年人父母的訓誡或處罰,而是對其失位、失責的家庭教育實行強制性介入與干預,目的是解決好未成年人父母在家庭教育與監護中“不想、不會、不能”等難題。
其實,法院發出一紙文書不難,真正的難點在于如何讓家長依令而行。事實上,“家庭教育令”制度并不是主動干預的設計,恰恰相反,是司法層面最后的保護與救濟手段。換言之,法院發出這張家庭教育令時,意味著相關家庭對孩子的教育與監護基本上已經出現了較嚴重的問題。比如,教育理念、方式、手段存在明顯錯誤,或者家庭矛盾影響了孩子健康成長等。
要解決家庭教育令提出的問題,不但需要對涉事對象的教育監護行為進行矯正,重塑其教育監護理念與能力,很多時候還需要幫助他們化解矛盾、解決問題,消除他們正確行使教育監護職責的障礙。因此,健全“家庭教育令”制度,不能只靠司法介入,還要向其他力量吹響“集結號”,如來自政府、社會各方面的引導、監督與幫助,專業家庭教育指導、跟蹤管理、家庭矛盾的調節與化解、家庭困難的紓解與幫扶等。
此外,家庭教育與家庭本身存在的問題密不可分,要讓“家庭教育令”管用有效,還得建立司法與行政以及街道社區和社會聯動的介入干預機制,標本兼治,幫助未成年人修復畸形的家庭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