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李和小蘭離婚后,婚生子約定由小蘭撫養(yǎng),小李給付婚生子撫養(yǎng)費每月1000元。孩子漸漸長大,小蘭給孩子報了三個興趣班,每月的開支便隨之增長,小蘭到法院起訴小李,要求小李負擔一半的興趣班費用,小李不同意支付,稱小蘭給婚生子報的興趣班沒有和其商量,而且不是必需的花費,所以不同意支付。雙方就撫養(yǎng)費的范圍發(fā)生分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釋法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撫養(yǎng),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物質條件,包括哺育、喂養(yǎng)、撫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動的費用等。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于其他涉及未成年婚生子權益的事項均應由父母雙方共同協(xié)商行使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并共同履行監(jiān)護職責。
本案中,關于小蘭要求小李承擔一半教育培訓費問題,該款項并非婚生子生活、受教育必須應當支付的費用,小蘭亦未同小李就該款項協(xié)商一致,現(xiàn)小蘭要求小李支付上述款項的一半,沒有依據(jù),故駁回小蘭的該項訴訟請求。